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发生重大事项后,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全面、一事一报的原则,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件包括: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重要活动包括: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的;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 重大事项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秘书长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由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理事长签发,同时抄报监事,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可授权其他理事签发。
第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列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其中开展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经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北京市刘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