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透明度,增强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以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为原则,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第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章程、其他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必须公开的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书面告知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原则上在该事项发生后30日内进行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基金会官方网站与社交媒体;
(二)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
(三)制作纸质文本置于基金会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七条 秘书处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部门,理事长为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秘书长为信息公开工作直接负责人,信息专管员为信息公开工作经办人。
第八条 信息公开审批流程:信息专管员采集整理信息,提交签报流程报秘书长审批,审批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特殊事项须报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信息专管员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公开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需要信息的机构咨询。
第十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如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信息专管员应第一时间提交签报流程报秘书长审批,在该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专管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来电、来访咨询工作,对信息公开后的社会反馈应及时进行监测,如有重大舆情事件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十二条 信息专管员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的登记和归档工作,具体归档要求按照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北京市刘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