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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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实现项目的公益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原则应遵循: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等制度要求;

(二)具有合理、可执行的实施计划;

(三)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信息完整,反馈及时。

第三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类型:

(一)限定性捐赠:捐赠人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公益项目;

(二)非限定捐赠: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基金会根据发展需要和基金会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所有项目,其中重大公益慈善项目、专项基金项目须单独制定管理办法,并经理事会审批。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范围包括:

(一)开展金融科学研究专项奖励、资助、研讨等活动;

(二)支持、促进、兴办金融教育;

(三)从事与金融教育、金融科学研究相关的公益活动;

(四)专项救助;

(五)资助有利于金融院校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基金会应配备项目管理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并根据基金会制度要求及时完成信息公开、归档等管理工作;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章  项目设立管理

第七条 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持续性。

第八条 项目立项流程:

(一)项目申请方应提交项目书或项目说明、项目协议书,报秘书处评审;

(二)秘书处对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可请有关专家协助并出具可行性意见;

(三)秘书处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报理事会审批;

(四)限定性捐赠设立的项目,在捐赠时应签署捐赠协议,对捐赠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进行约定;捐赠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并根据捐赠人意向,可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设立应符合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秘书处自申请方提交项目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理事会自秘书处提交评审意见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审批:

(一)经理事会批准设立的项目,由理事长代表基金会和项目申请方签订项目协议等相关文件;

(二)经理事会批准设立的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间符合理事会立项审批范围内的相关流程由秘书长审批;超出理事会立项审批范围的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秘书处对批准设立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秘书长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前期落实:根据项目协议书、项目计划等协议督促项目实施,了解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规范高效执行;

(二)项目期间管理:根据项目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项目情况报告》,如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与项目计划不一致的地方应将情况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三)项目结项管理:应及时提交项目终期报告,项目终期报告包括对项目过程的陈述、项目的总体评价、项目经验教训的总结、项目财务的分析、项目图片的展示等。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执行质量低下或未按照项目协议书、项目计划和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执行,基金会有权停止项目的执行,并要求项目执行方返还剩余的款项,同时保留追回全部拨款的权利;如发生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初审后报秘书长审批;预算上调20%以上的项目,需报理事会审批;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执行方应提交结项报告并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方须在项目结束一个月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完成后,外拨的项目资金如有余款,基金会与项目执行方须按相关规定协商处置。

第十八条 基金会有权对提供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项目执行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方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对项目的成果进行宣传,宣传方式及内容需经基金会同意。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存续项目合作协议及立项审批、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年度项目预算是当年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调整,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评估与验收结果,向项目资助方拨付项目资金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展项目所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支出应当合理。为项目邀请专家所发生的专家差旅费、咨询费、讲课费等,捐赠协议有约定的遵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差旅费院士、文科资深教授及二级教授参照部级,正高职称、副教授参照司局级;项目工作餐费:按每人一份提供,每份用餐不超过100元;桌餐人均不超过150元。特殊情况下,经报理事长批准后,上述费用可做适当调整,涉及金额较大的需报理事会审批。以劳务费形式发放的课题研究经费按照协议或项目书计划执行。

第五章  结项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项报告,秘书处将组织对项目结果进行评估,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提出后续项目的开展意见,报备理事会;必要时可请外部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经秘书长审批,特殊情况报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料按照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定期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0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