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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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金融教育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本会相关活动,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互助友爱、公益信念和社会责任感,自愿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愿无偿为金融教育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或未满18周岁但已年满14岁且获得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二)具备开展志愿服务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素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五)认同本会的宗旨和工作内容;

(六)具备为本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本会围绕宗旨开展的各项工作、各类公益项目和活动等。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活动、文案策划、翻译、档案整理、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礼仪接待、后勤保障及本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记录;

(四)就所从事的志愿服务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确保承诺的服务时间;

(二)服从调配、安排,按照本会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参加本会安排的相关培训;

(四)自觉维护本会的良好声誉和本会志愿者的良好形象,不得以本会名义或本会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在未征得本会允许的前提下,不得超出约定的服务范围以本会志愿者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六)不得对外披露在本会从事志愿服务期间获得的本会及相关利益人的各种非公开信息;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本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会向外发布招募信息后,申请人需填写《志愿者申请表》(见附件1),经秘书处批准确认,申请者即成为本会注册志愿者。

第十条 本会与申请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见附件2),据此开始计算志愿服务期限。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承诺自然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再次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对志愿服务评估并审批后续签协议。

第十二条 志愿者若中途中止服务,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会因故中止志愿服务,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志愿者书面告知,志愿者妥善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如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协议,本会可提前解除协议。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三)向本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为注册志愿者提供培训和服务,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六条 为保障志愿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本会根据志愿者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志愿服务时间,提供适当的交通、饮食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会在职员工。

第十七条 本会在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本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有以下奖励方式:

(一)对其进行表彰,将其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会宣传品、网站以及社交媒体进行宣传;

(二)推荐其参与志愿者相关奖项的评比;

(三)如若申请本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0年09月07日秘书处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附件:1.志愿者申请表      2. 志愿服务协议(注:申请表及协议在首页文件下载窗口)

2024年10月31日 11:22